关于女员工怀孕后,提出停薪留职的问题
公司一女员工因怀孕,想在家中待产.特提出停薪留职至休完产假.公司领导考虑后同意其申请.并且其停薪留职期间的社保费用公司继续帮其缴纳(公司承担由公司缴纳的部分).另附一要求就是因其是从事财务工作的,她在停薪留职期间公司会另招一名新人接手她的工作.等她休完产假回来上班后若财务岗位人员没有人力需求的话.公司会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另给她安排其他岗位.并且会根据新的岗位标准进行同工同酬定薪.关于这些要求在期停薪留职前公司会跟她拟定一份协议,请问各位日后若她本人反悔的话,去劳动仲裁的话.这份协议有效力吗?可以考虑采用劳动合同变更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我想可以吧,停薪留职的协议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视为合同的变更。当然,重要的是协议内容要详细,并有双方签字各执一份。另外,由于三期内职工原福利待遇不变,既然停薪留职,为了规避风险,在双方协议之前可以要求她本人提交一份申明,说明其是自己提出停薪留职,放弃三期的福利待遇。 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只要是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就有效!
去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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