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UWANG
发表于 2010-7-21 22:34:31
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达不到用人单位的要求,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以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不的严惩试用期,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的,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其实我一直有个疑惑,既然已经被证明是不符合转正条件了,一般都是看在其人份上看看能不能多给点时间再给点成绩,但是,一两个月的时间,还不能看出门道来吗?
试用期和转正的那点工资真的需要扣得那么紧吗?
延迟是给双方再一次选择的机会?
我总觉得是给自己找个借口下台的感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