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调至不同法人的B公司,B公司签定合同,累加合同的次数?
有个案例请大家商讨某员工从A公司调动至B公司,B公司是A公司的股东之一,AB公司法人不同,调动后不需要重签劳动合同的,且工龄是可以累计的,但合同到期,续签劳动合同是签B公司的劳动合同;
请问:1 因为签定的劳动合同为不同法人的两家公司,此次"续签订"B公司合同视为第一次签定劳动合同还是属于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
2 某些公司是否可以用此方法来规避"合同续签3次以上,从四次开始需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同为一个集团下的两个A B公司,前三次给员工签定A公司的劳动合同,第四次开始给员工签B公司的劳动合同,但不影响员工在A公司的工作时间\地点\薪资,五险一金也继续在A公司缴存等.只是将公司更改为B公司,第四次因更换为B公司,是否可以视为B公司的第一次签定劳动合同,因此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样的空子最好不要钻!一般来说,仲裁会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判断!
还有现实中员工真的那么听话,要他们换合同就换合同换公司就换公司!?
我认为此方法应该要避免,否则一旦有一个人申诉成功会引起连锁反映!
那样对公司更不利!
对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避免,我觉得应该从员工角度来考虑,比如失业金啊什么的!
具体的就不多说了,说多了会侵权的!呵呵!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组织形式调动员工的,上一家企业没有给员工发放经济补偿金,哪么下一家单位是要承担上一家企业劳动合同的义务的,员工因调动与下一家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视为元劳动合同的变更。
按照上面的情况看来,既然是劳动合同的变更,哪么到期后非常有可能被认为合同到期后续签劳动合同而不是新签订劳动合同,哪么自然就会计算续签次数。
因此,建议不要因为不同企业间因组织要求员工调动,有没有发放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下家企业的劳动合同续签会被计算为续期其次的。 谢谢,两手高手完美的答案,让我受益非浅.:victory: 员工在合同期内被公司调至另一分公司(公司名称不一样了)是合同协议解除还是终止?请教:要在另一分公司签新的劳动合同所以原公司的劳动合同是算协议解除还是终止呢?(还在劳动合同期内) 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案例中与关联企业签订合同也应当累计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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