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起事故的工伤认定判断
我公司是一家物业管理公司,所管辖的小区中,有几名外来推销业务的人员未经过允许进入小区,得知这一情况后,保安主管安排一名保安员去劝阻推销人员离开,在劝阻的过程中,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该名保安员被推销人员殴打致伤,导致大拇指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该员工认为是在维护公司利益,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受到的伤害,要求公司按照工伤予以处理,公司申报工伤后,经社保部门鉴定,不认定为工伤,认为是一起打架事件,是因为工作方式不当造成的,而且当时保安主管只是要求其劝阻。请问各位,这起事件是否应该算作工伤呢?
根据1996年8月原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1996年8月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1) 犯罪或违法;
(2)自杀或自残;
(3)斗殴;
(4)酗酒;
(5)蓄意违章;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安是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应该算工伤。社保这边如果一直坚持说是斗殴,那你们就要拿出证据了。取证有点难。 法律往往并不是着重原因,更着重结果,结果上,的确是因为他们斗殴,出发点是为了保护企业利益,但是也应该采取合适的方法,而不能是野蛮执行 是否算工伤呢,当地劳动部门的判定为准,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就本案来看,的确有些模棱两可,所以劳动部门的不认定工伤也有一定道理,当然从个人
角度更支持认定为工伤,毕竟是为维护公司利益受的伤。所以在行政复议时,能举证说为维护公司利益而正当防卫的话,估计胜面更大些。 若当时报警了,去派出所拿资料!
我认为此案件算工伤! 我也认为应该算工伤。估计是你们当时单位的态度有点莫名,所以报告有问题。 一方面要尽量争取工伤待遇,否则以后有事时保安员能躲就就躲,能避就避,第二要教育保安正确的处理方式,避免冲突。 应该算工伤吧,这是保安在履行职责时造成的伤害,你们可以将保安职责规定,以及事情经过以书面形式写下来,找证人证明签字。 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受到暴力伤害的,应当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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