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柳云飞 发表于 2010-7-28 12:53:40

这样的赔偿要求合理吗

      分公司在4月26日成立时聘用王某为人力资源专员负责分公司的人事工作,由于分公司连续两个月亏损经营,没有像预期的那样发展壮大起来,7月5日公司通知王某到总部(同一个城市的不同区)报道上班,而王某以离家太远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作如下赔偿:
1、公司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
2、公司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33354元,(按实际应付工资计算;2010.5.1--2010.5.25已发工资1454元,未发加班费41元;2010.5.26--2010.6.25已发工资1800元,未发加班费267元;2010.6.26--2010.7.14应发工资1644元,未发加班费247元;未发绩效工资106元;2010.4.25--2010.7.14合计总额:5559元;加付未签劳动合同工资33354元,计算公式:5559*3个月*2倍=33354)
3、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50元。
4、公司应支付加班工资共计555元,(明细:2010.5.1--2010.5.25加班共计2.5小时,计算公式:1800元÷166.64小时/月*2.5小时*150%=41元;2010.5.26--2010.6.25加班共计16.5小时,计算公式:1800元÷166.64小时/月*16.5小时*150%=267元;2010.6.26--2010.7.14加班共计1.5小时,计算公式:2250元÷166.64小时/月*1.5小时*150%=31元;2010.7.4加班1天,计算公式:2250元÷20.83/月*200%=216元)。
5、公司应支付绩效工资106元。
6、公司应按规定为本人建立从2010年4月以来的社会保险。望公司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折合现金即付本人;2010.4.30--2010.7.14公司应缴纳社会保险共计:1936.4元、(2010.4.30--2010.5.25公司社保缴费共计:567.5元,计算公式:养老保险1495*20%=299元;医疗保险2236*10%=223.6元;失业保险1495*1%=15元;工伤保险1495*0.8%=12元;生育保险2236*0.8%=17.9元;2010.5.26--2010.6.25公司社保缴费共计715.2元,计算公式:养老保险2173*20%=434.6元;医疗保险2236*10%=223.6元;失业保险2173*1%=21.7元;工伤保险2173*0.8%=17.4元;生育保险2236*0.8%=17.9元;2010.6.26--2010.7.14公司社保缴费共计653.7元,计算公式:养老保险1891*20%=378.2元;医疗保险2236*10%=223.6元;失业保险1891*1%=18.9元;工伤保险1891*0.8%=15.1元;生育保险2236*0.8%=17.9元;)
上述共计:38201.4元。
补充:公司在她本人离职时才发现,她自己并未签订劳动合同。
    求助各位高人,公司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应赔偿多少钱?



蹲着玩尿泥 发表于 2010-7-29 11:17:42

鄙视一下这位HR,不专业也不敬业。

首先确认,这位HR在分公司是不是负责分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的?如果是,该HR自己没有和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向单位索取双倍赔偿,是不会得到仲裁支持的。

其次,确认公司是否有明确的绩效考核制度和加班审批制度?如果有,单位可以用制度解释没有为该HR发放绩效工资的原因。如果加班制度明确,没有审批的超时工作,不会被认定为加班。

第三,如果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用人单位,则用人单位应该承担自未签合同满一个月到签订合同前一天的双倍赔偿。则该HR应该获得的赔偿阶段为:5月26日~7月5日。大概是30多个工作日,用人单位已正常发放了该HR的工资,所以所谓的双倍赔偿,其实只需要支付大概一个半月工资。

第四,该员工为主动辞职,因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该HR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五,用人单位应该自用工的月份开始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对用人部门进行罚款,并责令用人部门补缴。所以用人单位应为员工补缴社保,而不应将补缴的钱给员工。

结论是:
用人单位应该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支付被批准的加班的加班费用。
无需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
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及绩效工资,要看该HR是否负责公司合同签订和公司是否有明确的绩效考核制度。

盈柳云飞 发表于 2010-7-29 14:01:32

十分感谢楼上的两位,我心里已经有底了,知道该如何处理了

四眼仔David 发表于 2010-7-29 15:00:45

1、公司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事实
2、支付双倍工资要求--合理,但计算不正确。员工4.26入职,计算双倍工资时间应是5.27--7.5这一个月多一点的时间。
3、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合理。(虽然员工是辞职,但因为公司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第一款,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4、。。。。。。

员工的要求理据合法,但计算有误。
如果是一般员工,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基本肯定败诉。
不知当事人的劳动合同是总公司方面给他签,然后派到分公司从事人事管理工作,还是直接由分公司签订呢?
如果是由分公司名义签,当事人因为是分公司人事负责人,而自己本身不与自己签劳动合同,很多地方在仲裁的时候仲裁员都会认为是有刻意骗双倍工资,而不予支持。
如果是总公司签订,当事人同样也有可能被认为是同上情况而不予支持。

甜婷 发表于 2010-7-29 15:11:07

企业必须要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签定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要承担好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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