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三条,能否推出不能说明理由试用期解除,仍需补偿?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这三条,能否推出不能说明理由试用期解除,仍需补偿??
试用期不能说明理由,是否表示录用的理由不充分或见不得光呢?即使试用期说明理由了但不合法、不企业规章制度也会被认为违法解除。
只有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并向劳动者说明的,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被证明是需要用人单位下功夫去做很多工作的。 本帖最后由 虞城客 于 2010-7-28 15:35 编辑
如果在试用期没有理由就解雇员工不合法哦。你总不能说:你被解雇了,因为你还在试用期,没有任何理由!你得证明不合格
有时候
法律是美好的
现实是残酷的
...... 试用期无故被解聘,是需要按劳动法进行经济补偿的. 回复 4# 方外之舟 的帖子
现实确实是残酷的,而且相当残酷啊!
赞同楼上各位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这三条,能否推出不能说明理由试用期解除,仍需补偿??
回复 8楼 ceylon 的帖子
嘿嘿,蹲蹲开玩笑呢??{:4_86:} {:4_111:}在试用期内,此员工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可以调岗工作。要是调岗后还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约,但必须是在有证据证明此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不能胜任工作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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