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把!我给你培训花费了3.6万元约定服务3年!
我按照约定服务了2年11个月!就离职了!
你要我赔偿3.6万元合理吗?
我认为只要赔偿1000元相关费用就可以了!
这样才公平合理啊!
分析一下:
“企业职工教育培训专项经费列支范围”中的3、4、5、6、7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的规定,可以写入。
“培训方式:自学考试”应当有多项,可供选择。
第二条中的“熟练运用”、“具备胜任”字眼很笼统,无法考核。
第三条和上一条中的“在公司注册”改为“由公司核实并登记备案”是否好一些?
第四条明确一下报销费用的范围和凭证,奖励费用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费用内容,最好的回避一下。
第五条“不得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可以明确规定服务期限,并将培训发生的费用(有证据)按月分解,如约定的服务期未满,可折扣为违约金,这是法律允许的。 首先,不是所有的培训都可以约定服务期的,劳动法规定了,企业必须为员工提供相应的岗位培训,这是企业的义务;
其次,即使约定了服务期,员工仍旧可以辞职,这属于员工的人身自由吧,呵呵;
还有,员工支付培训赔偿金,只需按照未完成的服务期承担相应比例的费用即可,并且对于此类费用,企业必须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是花在员工本人身上的,要有发票;
最后一点,违法的协议即使签订了,那也是无效的,只会让员工对企业更失望。 关于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第二条,太模糊了,谁知道你的“能够熟练应用所学专业知识和相关理论;具备胜任岗位或职务的实践操作技能和关键任务能力。”是怎么样一个标准。
第三条,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期限,跟你的协议约定时限有冲突劳动合同还要根据你的协议为准呐,那你的协议比法律还管用,那订合同有什么用。
第五条,凭什么规定员工接受了你的奖励连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都没有了,不合法。
第六条,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根本就是不合法的协议,谈不上法律效力,
这是一个什么样性质的单位,是会计事务所,还是法律事务所之类的单位吗?
企业职工教育培训专项经费列支范围,这里面的内容不合理。比如上岗培训和转岗培训等,不应归属此类,这是企业为员工入职上岗必须做的培训项目。
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这个费用就比如企业送知识型员工去读研究生,读博士,甚至送出国深造,这个过程产生的费用,就属于培训费用了。企业可以与劳动者经过平等协商签订服务期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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