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xiaoxv
发表于 2010-8-5 14:11:15
A和C我觉得没啥好说的,该缴就缴。对于B,如果此人在北京其它企业正在缴纳保险,而现在的公司是无法为其缴纳保险的,因为一个人的身份证号码是唯一的,只要在本市上保险,就无法再上一份,所以如果是这样企业还需要补他钱吗?
果果1234
发表于 2010-8-5 14:35:20
不管哪种情况最后企业好像都得补缴吧
等待之外
发表于 2010-10-18 20:19:30
第一种情况,明确法律规定社保是必须交的,如果员工不愿意交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第二种情况,通知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保的证明,如果逾期无法提供可考虑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第三种情况,档案和社保是不矛盾的,没有档案凭借劳动合同一样可以交社保
如果出现仲裁,第一种情况和第二种情况如因单位没有交社保一方面需要补缴另一方面还需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hogan_bj
发表于 2010-10-18 20:57:06
有问题的员工压根儿最好就不录用!!
nify
发表于 2010-10-19 10:55:10
纳入不符合录用条件之内。
潜水的鱼
发表于 2010-10-22 16:48:34
这种情况是比较麻烦
改头换面
发表于 2010-10-23 18:04:54
第一种情形:最好的办法是强制在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次是让员工书面承诺因未办理社会保险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由员工本人承担。
第二种情形:要求该员工提供已在其他企业参保的证明。社保原则上只能有一个帐户,员工若已在其他企业参保,从客观上来讲用人单位已无法为其参保。
第三种情形:档案与社保早就分离了,用人单位很难避免风险。
s-wing
发表于 2010-10-23 19:45:03
回复 4楼 小差火 的帖子
有这一说?我要去好好看看~
s-wing
发表于 2010-10-23 19:45:53
回复 13楼 等待之外 的帖子
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