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回复 5# 我爱书 的帖子
公司提供为员工餐厅就餐并不意味着公司统一安排员工就餐,员工到公司餐厅就餐可以是个人行为,不属于工作行为。另外,虽然是在公司范围内,但是不是该员工的工作范围。也就是说可以判断为不是该员工的工作场所。因此,很难认定为工伤。
如果说就餐也是为了工作需要,哪么员工回家做饭吃饭也是为了工作需要,如果员工是住在公司提供的房子,员工在做饭时发生意外是不是也可以认定为工伤呢?
不算,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我们之前有个员工中午在食堂吃饭摔倒了,工伤不给认定的。如果公司保的有意外保险,是可以的! 上厕所摔了都算工伤,其实拿不准的就去工作认定,一目了然,也不会扯皮。 我觉得应该算是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规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第二条分析,在工作时间吃饭也因该认定为为下午的工作做预备,既然是上下班路上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作期间吃饭受伤当然应认定为工伤。 打电话问工伤科,这种模棱两可的讨论不出结果吧。 1、下列伤亡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第二点,应当认定为工伤!
上次我们有个员工在宿舍楼梯口摔伤,就被社保局认定为工伤。
本帖最后由 寂寞沙洲2008 于 2010-8-9 09:0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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