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处是否需要加盖公章确认
我公司用的是深圳市人保局印制的劳动合同,在工资部分,对绩效工资进行了约定;在其他约定部分,附加了保密协议作为约定部分。由于约定部分的文字描述较长,所以采用电脑打印,然后用胶水把文字贴上去的方式进行操作的。现在的问题是:采用这种方式的话,约定的这两处是否需要在贴字条的地方加盖公章?如果不加盖公章是否有效?请大家积极回答,谢谢!安同学,你也太牛了,这么晚了还在网上。我是因为下午昏睡了4个小时导致晚上没有睡意,所以来中人网逛逛。
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不需要加盖公章,因为这本身就是约定的条款嘛,而且贴上去的字条是完完整整的,又没有再进行涂改,所以不需要加盖公章也一样有效。但有位同事却强调一定要加盖公章,所以把我给弄得迷糊了,所以才把这个贴子发出来供大家讨论讨论。 在一份合同内,属该合同的一条款,肯定是有效的,若是附加劳动合同,需盖章。 这个不需要再加盖公章了吧,合同是一式两份,两份同样的合同有双方签字后就生效了,就认可了合同的约定条款。 我认为还是应该再盖章,并让员工签字确认,否则,你凭什么证明这个协议是当时共同约定的而不是后来自己粘贴上去的呢?如果员工一份上面的他撕掉了呢? 从法律角度讲,盖公章会更稳妥,不盖,也起码要有双方签字。
不建议贴纸条,若内容较多,可以以附件附加条款形式另行打印,并签字盖章。 员工确认就可以了,公章就不用了。 贴纸条的方法我觉得漏洞多,别人下面确认,他可以说当时这里没条款或者内容不一样, 个人认为公章可以不盖,但是必须有员工的签字确认。否则,不能证明员工有看到过此纸条并同意纸条上的内容! 我们在具体操作中,凡是合同中有过涂改的、或是粘贴的,都必须盖公章确认。两份合同必须一致。也就是员工手中的也是盖公章,不须要员工在粘贴处签字,只需在合同方签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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