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SH328ZCJ 发表于 2010-8-14 10:12:29

关于倒班制的疑惑?

请大家帮忙分析一下:1、实行两班倒的员工即一个星期白班一个星期夜班(夜班有夜班补贴),有周六周日公休的概念吗?
  2、这样的倒班制是不是也应该每个星期基本上班时间达到174个小时后超出的才算做加班?
3、如果因为公司原因没产量一个星期内前两天都倒班的星期三的时候就通知夜班人员不上夜班(相当于是星期三休息了一天等到晚上上夜班但由于通知不上了公司应不应该给八个小时的基本工作小时补贴)等星期四上白班?

yolanda_lu 发表于 2010-8-14 10:27:27

1)实行两班倒如每天八小时的话应该是安排周六日公休的。如果上四休二或者上二休二时需要申请综合工时,不存在周六日公休的概念。
2)转班时工资应正常支付。可以按月工作时数汇总计算。

改头换面 发表于 2010-8-14 10:55:59

若贵司未申请特殊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资、不定时工作制),就应遵循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的标准。统计加班应按标准工时制原则来统计。

yiyi907 发表于 2010-8-14 11:09:22

那我们公司现在明显超出了上班工时

willowliu柳柳 发表于 2010-8-14 11:45:23

我回答这个问题的前提是:公司申请了综合计算工时
1。如果公司申请了综合工时,就不存在周六日休息的概念,但是至少要安排每周休息一天。
2.每个月的工作时时间超过176小时,则综合计算加班工时,按照日工资的150%计算加班工资;
3。没有看懂你这个问题

WSH328ZCJ 发表于 2010-8-14 12:14:02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按劳部发 ]503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也有三种: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实行这一工时形式的企业,无论选用周、月为周期,还是以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职工的平均周工作时间、月工作时间、季度工作时间、年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规定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即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由此可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劳动者,工作日正好是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则应按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加班加点的时间,均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8小时之外工作的,就属于加点;超过8小时部分的时间,就是加点的时间。休息日、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属于加班;休息日、节假日工作时间,就是加班时间。因此,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因此,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可以选择调休,不支付加班工资;也可以选择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大家帮忙看看这个说法有法律依据不?

WSH328ZCJ 发表于 2010-8-14 12:47:33

就是174个小时:21.75天乘以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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