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向各位请教一下
由于本人是新手 希望大家给予指点 关于社保 婚假 丧假 本人不是很清楚 谢谢太笼统了 建议楼主平时多学习一下相关知识,具体有疑难的地方,可以在论坛中大家讨论。上贴中的问题有点儿抽象了。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 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 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 部由职工自理。
这些劳动法都有相关的规定,你可以去看一下。 无语! 社保各个地方不一样,婚假和丧假可以参考劳动法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婚假中晚婚可以单独分例,丧假根据直系亲属和非直系亲属区分。 谢谢各位的指点 很简单,这个复制下:《劳杰士企业劳动法务与社会保险事务自助查询系统》
.13.婚假与丧假的定义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289号)
第五十一条 ……婚丧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以及其直系亲属死亡时依法享受的假期。
﹡这里的“直系亲属” 范围限定见I.14.婚假与丧假的审定和婚假与丧假假期天数限定
I.14.婚假与丧假的审定和婚假与丧假假期天数限定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1980年2月20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丧假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劳险字〔1987〕第66号)
……经征得财政局同意,女职工的公婆死亡时和男职工的岳父母死亡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
婚假中晚婚奖励假见I.17.婚假中的晚婚奖励假的规定
I.15.婚假与丧假中的路程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1980年2月20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I.16.婚假与丧假和路程假期间的工资与途中的车船费发放的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1980年2月20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17.婚假中的晚婚奖励假的规定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六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I.18.劳动者在婚假与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
关于工资基数的确定见I.28.北京市对加班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手术假休假期间工资支付基数的规定
I.28.北京市对加班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手术假休假期间工资支付基数的规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九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第四十四条 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根据第十九条支付劳动者休假期间工资,以及根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支付劳动者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工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
﹡需要注意的是,工资支付基数不能低于最低工资率确定的工资数额,详见:
《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劳部发〔1993〕333号)
第十九条 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其适用最低工资率。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必须进行合理的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按时、日、周、月确定的相应的最低工资率。
第二十条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按照规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对工资率的认识见J.12.工资率的概念
回复 9楼 cowboykiki 的帖子
好专业啊 谢谢:victory: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