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中的蝴蝶 发表于 2010-8-18 10:00:31

关于汽车4S店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问题


汽车4S店员工大体分位四类,管理部门:包括人力、财务等;销售一线类:销售部;售后类:售后接待等;一线工人:维修车间等。
这四类人员工作时间都不相同。
管理类工作时间比较规律。
销售、售后和一线工人工作时间跟随业务规定。
我的建议是管理类人员按标准工时签订。一线工人按综合工时签订,其余按不定时工时签订。
这样是否合适?
请各位老师和朋友们提出你们的看法。

ceylon 发表于 2010-8-18 10:47:47

很合适,部分管理人员也可适用不定时工时。

用心看世界 发表于 2010-8-18 10:48:56

按工时签订得有完善的工时考核啊!

小差火 发表于 2010-8-18 12:13:08

记得办理相关手续才可生效!

雨中的蝴蝶 发表于 2010-8-18 12:29:23

恩,不知一线工人签订不定时的合同,会不会合适?

ceylon 发表于 2010-8-18 12:53:46

劳部发503号
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dan0712 发表于 2010-8-18 13:31:36

是啊,要考虑好法律问题,一般来说,企业是不轻易进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等其他工作时间审批的,以便减少后续的麻烦

willowliu柳柳 发表于 2010-8-18 13: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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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是工人也可以的话,那制造业早就这样做的
我觉得不定时的话,销售可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其余的人员都不是很合适。

蹲着玩尿泥 发表于 2010-8-18 14:29:27

非标准工时工作制度需要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换句话说,哪些岗位实行什么工时制度,这个不是由合同规定的。

lixiaoxv 发表于 2010-8-20 05:56:34

我们工人就是综合工时,我觉得还挺好管理,否则就加班问题他们能跟你矫情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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