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上面两个蓝色字体,实际都强调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发生,个人认为既然有蓝色字体的存在,那么也有不订立的情形,如上描述,不订立就只有用人单位主动终止了,所以一些地方劳动仲裁还是支持二次续签后用人单位的主动终止权。
有点看头 同意8楼意见 公司愿意赔偿也可以选择不续签。 每个地方的仲裁标准不一样,在广州,企业可以选择不签。 我觉得2008年以后第三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单位仍然有与员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能性。具体看法条: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提出要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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