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解除
请教个法律操作的问题。 如我司因生产订单减少,需要提前解除工人的劳动合同,当然我们会按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予以支付。 但是,1、 依据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中的哪一条比较方便操作,在此操作中需要注意什么呢 ?
2、因员工有保险,按道理在此种情形下,符合条件的员工可以申领失业金。 在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中,如果陈述才能确保 公司利益最大化,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同时员工可以申领失业金呢?
谢谢!
另外,即使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在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中,解除原因陈述为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双方协商一致” ,在你所述的地区,是否可以申领失业金呢? 谢谢 !
本帖最后由 中华天使 于 2010-8-23 11:44 编辑
MS楼主已经就第一个问题做出了回答。对于第二个问题,失业金领取的条件一般为非劳动者自愿或故意不就业引起的失业行为+本地户口。 人数比较多的话,可以到劳动局报备,办理裁员手续!这样比较容易控制!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走裁员路线~~感觉最方面~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操作。
国家规定,失业金能否享受是有一定条件的:
(一)失业保险的交费时间都必须满一年才可以的。
(二)还有就是不能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针对你提供的信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是不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的。 学习中~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