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exiquan
发表于 2010-8-31 16:37:37
不赔,这个做人事的应该都知道
zns
发表于 2010-9-2 10:47:16
回复 1楼 风雨竹 的帖子
我不知道吴某与公司签订协议的内容,但就从吴某已经与公司签订的培训协议来说,从案例的表面来看,吴某未到服务期就提出辞职,应该赔付公司的培训费,但不是全部赔偿,而是扣除他在公司服务期间内的时间......。
zns
发表于 2010-9-2 10:55:56
从此案例的表面来看, 不同于一般的岗前培训,公司的管理上也有漏洞......
zns
发表于 2010-9-2 11:13:43
请“我爱书‘将”规定“的法律文件提供一下,谢谢!
zns
发表于 2010-9-2 17:36:57
法律168网转载:
案例:培训协议 违约金问题进公司后接受出国培训,历时一个月时间。回来后与公司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协议,违约金三万。现协议还有三年时间,但目前公司运营状况不良,今年没有涨工资,而且扣除每个季度的奖金。请问如果我现在提出辞职,是否可以不赔偿违约金?
咨询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为此,你可依据上述规定计算违约金的数额。此复。 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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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佳妮
发表于 2010-11-4 10:46:55
回复 5楼 南极人 的帖子
针对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提出“试用期员工必须在一周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提高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是否违法,
我爱书
发表于 2010-11-4 10:52:20
回复 24楼 zns 的帖子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264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zns
发表于 2010-11-7 16:03:16
本人认为:
1、吴某当时与公司签订的“培训协议”(经双方签字同意),应该合法有效;
2、3万元培训费中应该扣除:吴某为公司服务(2个月)的费用。
本帖最后由 zns 于 2010-11-7 16:05 编辑
zns
发表于 2010-11-7 16:07:55
回复 27楼 我爱书 的帖子
看到了,谢谢!
不知吴某的试用期是多长时间?
本帖最后由 zns 于 2010-11-7 16:11 编辑
四眼仔David
发表于 2010-11-7 22:04:11
回复 7楼 四眼仔David 的帖子
回复怪咖~~顺便给大家分享: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5]264号)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请示》(浙劳仲[1995]10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问题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有关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约定应符合上述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此类劳动争议应严格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问题
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但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不能由任何一方单独决定。只要约定内容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且公平、合理、合乎实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将其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
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日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 发布日期:1995年10月10日 实施日期:1995年10月10日 (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