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方面主要执行《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其中几条规定得很明确:
“第二十二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至于劳动合同条款描述,建议可如下所述:
甲方提醒乙方,乙方所接受安排的岗位,因环境或其他因素的影响,可能会产生一定的身体危害和引发职业病。甲方将按国家的有关规定,除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范等业务培训外,还将进行有关的职业病卫生教育和职业安全防护技能、知识的培训,以及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乙方必须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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