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导红叶 发表于 2010-8-27 09:57:33

劳动关系

2009年以前单位给农民工按北京市规定只缴纳工伤和医疗保险,自2010年1月开始缴纳养老保险。现有一农民工以“未缴纳养老保险”为由 ,自行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并诉到劳动仲裁。他的理由合法吗

血咒 发表于 2010-8-27 11:27:43

那从2010年1月到他离职的这段时间 ,公司有没有给上啊?

小差火 发表于 2010-8-27 11:46:08

符合《劳动合同法》!

dan0712 发表于 2010-8-27 16:14:36

一定是没有缴纳养老保险了

南极人 发表于 2010-8-27 16:42:31

《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第三款“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处的依法,一般是指国家和地方队社会保险缴纳管理办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此该员工理由合法。


创导红叶 发表于 2010-8-28 12:00:08

单位已于2010年1月起给他缴纳了养老保险,他于 2010年7月诉到劳动仲裁申请赔偿,合法吗

cowboykiki 发表于 2010-8-29 10:15:36

没有法律依据,因为2010年前不是强制上养老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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