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的劳动合同问题
我公司有大量业务员,公司能否在劳动合同中与业务签订比如:未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的员工公司有权利与他终止合同。或者有其他什么办法可以解决谢谢~
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是法定的,不能双方互相约定!
另可以把业务量做为试用期录用条件,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的,可以合法辞退,不付经济补偿金! 在绩效制度中明确就可以了 转正后,就没法约定了吗? 对于转正以后出现的这种问题,可根据用人的业务开展的具体情况,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期内,业务业绩考核为****(但必须合情合理)的为不合格,用人单位可以将此条件设置为劳动合同期满是否续签合同的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宗旨,劳动合同期满后,由于用人单位导致合同不能续签的才需支付经济补偿。此种情况下, 不属于用人单位过失,则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学习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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