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是否要对厨师的死承担责任?
某单位将公司的食堂承包给了某快餐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性质),该快餐服务中心招了个64岁的老头做厨师。一天下午,厨师对老板说晚上要喝喜酒,要提前回去,老板同意了。于是厨师比以前提前1个小时回去了。但厨师在回去的路上受了伤(原因不详),后来住院,厨师的家属找老板,老板躲着不露面。于是,家属就来到单位,要单位给说法。请问,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吗?单位和快餐服务中心
没有签订承包合同,但在与快餐中心结算时注明是餐费。
我认为单位不应当承担责任:首先,单位和快餐服务中心之间是平等的发包与承包关系,或者说单位将供应伙食的业务外包给了快餐服务中心,那么有关人员使用、报酬发放等事宜就与单位无关;其次,厨师已经超过60岁,那么他与快餐服务中心之间就不构成劳动关系,只存在雇佣关系,厨师也并不是在从事与厨师工作有关的活动中受的伤,因此厨师受伤从法律上来讲,既与快餐服务中心无关,更与单位无关。
但假设单位是将食堂承包给了个人,案例中的厨师也未年满60岁,同时厨师是在做菜的过程中受了伤,那么这个厨师能否构成工伤,单位是否要承担责任?
欢迎大家谈论,谢谢
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楼上的,说个理由 上下班途中若机动车受伤算工伤,承包者快餐服务中心负责! 关键是承包关系还是劳务派遣关系?
我认为公司没有任何责任,但要耐心解释,必要的话请当地政府部门出面解决此事!当然
出钱肯定不可能!
另您说的第二种情况!就要看协议中如何约定了!
一般来说,没有劳动关系,何来工伤,顶多就是人身损害赔偿! 关于达到退休年龄人员与用人是何关系应分情况讨论。
用人单位将食堂承包给个人,由于个人不具备劳动用工的主体资格,因此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将承担连带责任。 回复 5楼 小差火 的帖子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请注意用工单位可以是个人工商户,但不可以为个人! 我印象中是要负连带责任的 回复 8楼 小差火 的帖子
但假设单位是将食堂承包给了个人,案例中的厨师也未年满60岁,同时厨师是在做菜的过程中受了伤,那么这个厨师能否构成工伤,单位是否要承担责任?
这才是楼主真正问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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