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雨竹 发表于 2010-9-3 09:38:51

关于精神病员工劳动合同解除问题

    说明:1、本案例根据本人另一案例延伸思考而编辑,欢迎大家积极参与讨论。另一案例见下面链接:http://bbs.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53527&extra=page%3D3    2本案例可能会有些冷门,但在现实中确实存在,所以期待高手解答,在展示、提高自己的同时,也帮助各位家人!
    案 例:    吴某系加工中心操作工,经人引荐到某公司任职。入职后,开始同单位的人并没有太在意这个人,但在二个月后,慢慢地同事们发现吴某有些不太正常,经常因为小事与同事发怒,在试用期满后,吴某的工作虽然不算优秀,但还算及格,所以工作还算适任,公司按期给吴某转正,部门领导仅私底下提醒吴某要与同事搞好关系。    但入职四个月后一天,吴某突然在车间中发狂地砸设备,并攻击同事。造成公司的设备严重损坏(设备原价100多万),两名同事轻伤,医疗费用3000多元。公司立即作出开除吴某、由吴赔偿公司、员工医疗损失的决定。并立即办理了相关手续。    但次日,吴某便由家人陪同到医院,医生得出“轻型精神病”的诊断。后由其家人向公司提出,公司作出的开除吴某的决定不当,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由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请大家讨论:    1、假如吴某确是轻型精神病患者,吴某应享受什么权益?    2、单位作出的开除决定是否有效?    3、由吴某造成的单位损失、员工医疗费用应由谁来承担?    4、假如吴某是在试用期期间就存在病症,单位应如何证明?    5、在目前现状下,单位应如何应对? 本帖最后由 风雨竹 于 2010-9-3 09:43 编辑

果果1234 发表于 2010-9-3 10:00:18

这个有点难,等待高人解答

lixiaoxv 发表于 2010-9-3 10:17:36

1、吴某可以享受至少24个月的医疗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中第二条: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2、无效,医疗期内单位不能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3、医疗费由社保和个人承担,如果有其它的补充保险再去相应地方理赔报销。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应该是吴某的监护人承担吧,我不太清楚。
4、相关机构鉴定。
5、报销被伤员工的医药费,让吴某享受医疗期,发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医疗期满若合同到期可以终止合同,若合同未到期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为1-4级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补偿金。

气旋牛 发表于 2010-9-3 13:59:22

我有个疑问,这个轻微精神病是后天还是先天的啊?如果一开始就存在这样的问题,那吴某当时未和公司讲明,是有故意隐瞒的前提吧,这样的话公司也是受害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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