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差火 发表于 2010-9-3 16:01:05

试用期管理制度!

为了使新员工尽快熟悉工作,融入公司团队和了解公司文化,保证人力资源供给的质量,同时规范及完善试用期员工入职、离职、辞退、转正等管理流程,加强试用期员工的管理,制定本制度。一、入职适应新员工入职手续办理成功后,进入5个工作日的适应期(含岗前培训期,不含节假日),在此期间如本人提出辞职或由于不合适岗位要求而给予辞退的,企业不给予计薪。二、员工试用期1. 适应期合格者进入试用期,员工试用期按照劳动合同期限而定(从入职第一天开始);2.员工试用期即评估考核期,试用期员工需参加试用期所有考核事项,特殊情况需要总经理室特批。三、试用期跟进试用期间,人力资源处和各责任部门要与新入职的员工进行沟通,及时了解新员工在企业工作的感想,存在的困难,需要寻求的帮助、支持和思想动态等情况。同时,人力资源处需对新进人员进行跟进,跟踪时间分别在新员工入职的一月、两月、四月,由新员工和各责任部门填写《新员工跟进表》,该表作为新员工转正考核的依据之一。四、试用期考核事项
序号试用期员工人力资源处各责任部门
事项时限事项时限事项时限
1参加新员工培训根据安排开展新员工培训根据安排业务培训根据实际情况
2阅读《员工手册》入职一月内制度考核根据安排//
3月工作报告每月月工作报告查核每季工作日志汇总检查每月
4描述工作职责入职一月内工作职责描述查核入职两月内目标分解、工作分配、工作指导入职一周内
5填写《新员工跟进表》入职一月新员工跟进入职一月、两月、 四月试用期考核入职一月、两月、四月
6对企业各方面提出意见与建议入职三月内意见收集汇总上报每季//
7提出问题平常新员工沟通平常新员工沟通平常
试用期员工均通过以上考核方可转正,否则视为试用不合格即不符合录用条件。五、试用期辞退及离职1.辞退试用期间新员工若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或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立即停止试用,由各部门填写《奖惩建议单》,陈述事实与理由,报送人力资源处审核,管理部审核,工会领导审核,呈总经理审批通过后,由人力资源处向被辞退员工发出《辞退通知书》,同时其部门主管与人力资源处分别与其沟通后,通知本人办理离职手续。2.辞职试用期员工若要辞职,提前三天向部门负责人提出辞职申请,并至人力资源处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并陈述原因,人力资源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详见员工离职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六、试用期转正1.试用期员工提前转正有突出表现者可申请提前转正,部门可提前提报至人力资源处,由人力资源处发放资料至部门,经部门处长\经理考核后呈报总经理室核准,提前转正试用期不得少于1个月。2.试用期员工转正及加薪如部门无特殊提报,人力资源处每月3日将应转正员工资料下发至部门,由部门主管根据考核事项综合评核确定转正事宜。经评估考核后,合格者转正后薪资增幅通常不超过试用期工资的20%,特殊情况需部门附特别说明,由人力资源处报总经理室核准。(详见《员工转正考核表》、《人事异动特别说明》),试用期不合格者按《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办理。

joycefifi 发表于 2010-9-6 20:13:13

{:4_78:}支持下,试用期也这么详细,谢谢lz,学习了

huwenling 发表于 2010-9-7 09:53:03

学习了,谢谢

小差火 发表于 2010-9-7 10:28:21

回复 1楼 小差火 的帖子


    上班不给工资是不合法的!可是,,,!

我爱书 发表于 2010-9-7 10:57:16

1.为什么要单独设立适应期呢?避免短期离职发放工资?
2.这个制度可以进一步细化。

依人之旧 发表于 2010-9-7 12:31:13

有些方面违背法律了吧?比如说未过适应期就不支付工资...

xuna221 发表于 2010-9-7 13:03:46

我觉得做这个很有必要,避免了不必要的纠纷,对员工也是一个约束。

brigend 发表于 2010-9-7 16:48:30

试用期是个法律概念,如果单从法律规定上来说,企业无权对试用期作扩大解释。
但作为企业管理人员来说,适度的概念混淆还是有必要的。

建议将适应期的期限延长至10个工作日。不发放工资的理由为:因不当离职导致招聘及适应期间公司产生的费用损失赔偿。

个人觉得这样会更好听些……

小差火 发表于 2010-9-7 16:56:20

回复 1楼 小差火 的帖子


    关于员工关系一点小总结!没什么!以后转做培训!

brigend 发表于 2010-9-7 16:57:06

小差火:
    不是我坏,我可是根据政府规定办事的: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另外,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劳动者当月工资的30%可以扣除,用于偿付用人单位损失。

试用期评核那一块,有点乱,不知道具体执行的效果如何。
本帖最后由 brigend 于 2010-9-7 17:00 编辑

页: [1] 2 3
查看完整版本: 试用期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