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一、劳动者依法可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一)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存在下列违反劳动合同法行为,行使单方即时解除权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二)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无过错情形下的解除,法律为保障劳动者失业后的生活,而规定用人单位仍然负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由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依法进行裁减人员的情形,对被裁减的人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三)
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下列情形,劳动者可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或者用人单位虽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续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各项劳动条件低于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的; 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3、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用人单位决定解散的。 回复 1楼 zns 的帖子
补充一点: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一款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错,非常完善,收藏学习了。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持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在劳动条件不降低的情况下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外。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则属于主动选择劳动合同终止,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归根结底,一般情况下,就是员工个人意愿辞职的,就不需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提出,就需要支付赔偿金。 支持楼上的 学习了基本全面了 回复 2楼 TOHEY 的帖子
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二)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
再学习下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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