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调整其工作岗位需变更劳动合同吗?
如题,看看下面说法是否正确根据法律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适当的调整其工作岗位,这种情形下岗位的变更可不经劳动者同意,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但岗位的调整是否可以降低工资?这个问题法律上没有明确,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用人单位要取证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 不胜任不能直接调岗,先培训,还不胜任可调岗。。你降薪了员工能同意调岗么?调岗是变更合同需经劳动者协商同意。 无论是调岗降薪还是什么,只要员工肯签字,就什么问题都没有! 那是。。。。。 虽然岗位调整法律上赋予公司决定权,但前提有2个:
1.员工在经过培训的基础上还不能胜任岗位
2.公司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岗位(比如在合同中就明确了员工的考核指标等)
在满足以上2个条件后公司才可以对员工的岗位进行调整,在调整的过程中也应该对员工的新岗位有明确的考核方案,至于新岗位的薪资是否调整是比较敏感的话题,这要看公司的薪资体系是否透明,不要让员工觉得调岗后的工资是领导说了算。
我以前服务过的有家公司曾经有位员工从售后转为售前,转岗后的薪资比之前低,但他知道售前是低底薪,高佣金,售后是底薪高,佣金低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款: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也就是说可以解除合同,但需支付补偿金。
如果企业继续留用,经双方同意,可以调换适合他(她)的岗位,但要“薪随岗变”。 要变更劳动合同,员工签字同意。 需双方同意,即便是用工自主权也要双方同意
总之就是要有员工签字就可以说明是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调整工作,也就是要处罚员工及员工违犯公司的制度等,都要求有员工本人的签字确认,在法律上才会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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