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用期
公司有名员工,6月进入公司时主管与其口头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两个月满时,该员工向主管口头提出不予签订劳动合同,准备离职。经过协商,该员工答应继续上班到8月底再离职,该员工在月底未书面提出辞职报告,9月1日未上班,9月2日递出辞职报告。根据社保部门规定,公司只能凭其辞职报告自10月起其停止其社保。问题 1.9月份全额保险应如何承担,该员工是否应该支付全额保险费?2.个人认为公司在一个月之内未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存在风险。但该员工毕业时间是2010年7月,这种情况,应如何规避风险? 谢谢大家! 1、该员工入职时,公司应该与其签署劳动协议;待其取得毕业证时,及时与其签署劳动合同,可在合同中约定两个月试用期;
2、试用期内员工提前3天提出辞职即可,以书面辞职报告为准;
3、由于社保规定,9月份应该全额缴纳保险费,至于是否应该由员工全额支付,建议以各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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