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工伤保险待遇能不能“继承”
《工伤保险条例》对六级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作出了具体规定。但是,当该职工尚未得到全部待遇就病故之后,这些待遇能否成为“遗产”?案例:
2007年7月,陈某到一家建筑公司承建的工地做木工。同年11月,陈某在工作中受伤。2007年12月,陈某及其家属与该建筑公司达成《工伤事故了结协议书》,公司赔偿陈某3.5万元。
2008年7月,陈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该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同年9月,仲裁部门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08年11月,陈某被认定为工伤。2009年3月底,陈某被认定为六级伤残。2009年5月13日,陈某再次申请仲裁,要求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仲裁部门审理期间,陈某同时向所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协议书。仲裁部门遂中止了案件的审理。
2009年9月,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协议书。该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1月,陈某因病死亡。2010年2月,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2010年3月,陈某的配偶和两个女儿请求恢复仲裁,并请求继承陈某依法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焦点:
陈某生前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其配偶和两个女儿是否可以继承?
同志们,先发表你们的观点,再看专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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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风雨竹 于 2010-9-11 08:31 编辑
不是行家,谨慎评论,要求看专家分析{:4_105:} 配偶和女儿属于直系亲属,理应享受丈夫遗产。 看完分析,觉得很有道理。8000元的补助合情合理。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遗产是公民遗留的财产 (不能继承身份);遗产是公民死亡时尚有的财产。长知识了!感谢风雨竹。 我的想法是:
由案发到仲裁期时间拖延不是由于死者(员工)的原因,公司完全不愿意支付工伤保险的做法明显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既然认定为工伤单位理应承担责任。
由于案例受理时员工已死亡,工伤保险有一块涉及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属于职工因伤关系年龄和生存的可以适度处理。
个人看法~ 这个案例已经超出了劳动关系与劳动法的范围,能力有限,等高人。 陈某的女儿和妻子属于他的直系亲属有权继承遗产,只是这个赔偿金额会不会因为陈某死亡有所变动,我不知道哦!回复了看答案吧! 长见识了。呵呵! 工伤还没有学好~~~ 貌似超出劳动关系的范畴了,呵呵,有几个疑问,求解。
一是这个诉讼败诉以后,还可以要求恢复仲裁么?仲裁不是已经中止了么?
二是一个人死亡以后,是不是他的经济政治生活就意味着结束了?这个时候该案件还有必要继续么?
三个人觉得其子女只能得到一些道义上的补偿或安慰,而在法律上应该不存在继承的问题吧。要是继承的话,既然有经济收益可以继承,那如果该亡者还有债务,子女是否也该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