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onovo 发表于 2010-9-14 17:18:24

公司怎样解除该情况下的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不违法?

员工甲于2008年10月15日进入该公司,合同有效期为2年,但是最近这一年来该员工的绩效考核不是很理想,所以公司打算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其续签,于是在2010年9月1日,公司提前给他发出不再续签的通知书,并让他签字。可是该员工不同意签字,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赔偿,公司没有同意。一段时间后,该员工甲于2010年9月20出具某医院的病假单,说自己患了心脏病,需要请3个月的病假。
如果你是该公司的人事专员,你该怎么处理?

小鱼沙沙 发表于 2010-9-14 17:31:27

合同期满,公司提出不续签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员工患病是真,那么在医疗期内员工应该可以享受病假的,合同应该是顺延至医疗期满吧   个人见解~~~

jeannette_sz 发表于 2010-9-14 17:43:37

要求经济赔偿是正确的
病假也是必须要放的,只要他能提供医生证明。合同期满日期要顺延至其病假期满

等待之外 发表于 2010-9-14 20:28:15

同意小鱼沙沙的观点,期待高人指点

和闲 发表于 2010-9-16 12:23:01

      这个心脏病蹊跷,要求指定医院并专人陪护重新体检,如果体检并非心脏病就不同意病假。如果其在病假未批准的情况下旷工就直接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开除。一分补偿也不用付了。
      如果真的心脏病医生也建议休息三个月(必须有医生建议休息的诊断证明),就合同期顺延到他心脏并治疗期结束(具体可以享用的治疗期可以查看相关规定)。如果治疗期结束还说有心脏病,那就以在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只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陪一个月工资就好。
      所以他的最好选择还是老实的接受合同期满后解除劳动关系,因为提前通知过了,那就赔工作年限N个月的工资就好。他不不签收通知书没关系,只要你们有证明提前发出了通知书,这个通知书就有效(或者直接按其入职时登记的联系地址快递通知书,这样也视为通知书已送达)
      当然这钟情况最好还是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产生后续纠纷的情况比较小。
本帖最后由 和闲 于 2010-9-16 12:25 编辑

本帖最后由 和闲 于 2010-9-16 12:3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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