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inin 发表于 2010-9-15 17:58:08

楼上的TX规范的企业应该不存在这些问题吧,既然闹到仲裁,肯定是来者不善啊

选择好心情 发表于 2010-9-15 20:33:38

现在的很多民营企业中加班不计加班费是常有的事情,规章制度中说“不提倡加班,所以不计加班费”,但实际是天天加班,周周加班。我认为加班举证权力倒置,是指比如考勤只有公司有一份,员工只要证明公司来以出具考勤,那么公司必须提供出当时的考勤,再有,比较说我是做培训的,周六或晚上经常要组织培训,那么当天的签到表、培训记录表,照片等,也是加班出勤的证明;再如其他业务单据、公司内部邮件、办公系统的登录后台数据等,都是证明。员工应指出这些证据的证明作用,及公司拥有这些证据的证明(公司相关制度中要求每天上班都会打考勤、销售必须有业务员签字的单据,并进行保留等),这样才可以将加班举证责任倒至企业方。

刘卫 发表于 2010-9-16 10:30:40

回复 12楼 选择好心情 的帖子


    很经典,分析的很透彻

brave-heart 发表于 2010-9-16 15:11:34

这种事情现在很常见!

看花不语 发表于 2010-9-16 15:15:01

这一条的实行将会导致很多劳动纠纷的出现

jenny duan 发表于 2010-9-16 15:20:07

回复 1楼 krinin 的帖子


    公司规定考勤不是都有打卡机吗?如果有的话就让公司出具打卡机的记录资料,或者强制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这样不就可以查到员工的上下班时间了。

lixiaoxv 发表于 2010-9-17 06:01:04

我们办公室从来不加班,老板不让加,但是工厂的人员是由他们自己画考勤,有的时候都是瞎写的,这种情况怎么办

cowboykiki 发表于 2010-9-19 16:05:13

     谢谢安安他爹帮了俺的忙,作为回报,给大家在这里把这个问题给说破了吧。实践中,如果劳动者没有任何证据去支持其加班费,那么就使用此条。如果劳动者有微弱的证据能证明其加班,那么举证责任就转到用人单位身上,因为考勤记录是用人单位的管理职责体现,如果用人单位拿不出来,那么就要承担责任,至于多少责任,就看用人单位的表现了。呵呵~~~~
     说白了,劳动者别空口白牙地去要加班费,好歹拿个不是自己做的加班单,有自己工号的生产记录等。如果不全,那么最次的就能拿到你所举证支持的加班费,如果运气好点的,可以拿到能推出来的其他加班时间的加班费。其他的规则和以前都一样,此条没什么新意。 本帖最后由 cowboykiki 于 2010-9-19 16:0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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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这次最高法关于明确劳动者加班举证责任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