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自动离职的情况
请教各位对于员工自动离职的情况是怎么处理的?如何避免处理不当而引起的劳资纠纷?盼赐教~~~~
因为擅自离司员工没有办理任何手续,一般做旷工处理的。
先看公司制度里将旷工多少天定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员工擅自离司天数到达这个天数后。先做公告(一般贴在公司门口)说明此人已旷工多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当然记得公示最好拍照留底。
公示过后,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邮寄到其入司时所填写的联系地址(盖章一式两分)。最后公司那份留底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和邮递的回单保存好,凭这两个资料开离司单, 这样处理好了。 那她上个月的工资予不予以结算呢,想请教下。 我们公司的做法是:在试用期内,员工连续旷工3天记自动离职,自动离职扣旷工3天的薪资,每旷工一天扣3天的基本底薪,再扣除全勤奖。
以下为摘抄:
员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通知或者提前通知期未满30日通知,单位如何追究其责任?
一般情况下,试用期满后,员工如果要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那么如果员工没有提前通知或者提前通知未满30日,更有甚者,还有的员工不辞而别,那么用人单位怎么追究员工的法律责任呢?劳动者没有提前通知或者提前通知未满30日的,构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很难举证给其造成的损失,因此,很多用人单位面对劳动者的不辞而别或者即辞即别也束手无策,只能大度地让员工离开。员工离职,当月工资是必须在离职当日支付还是可以到下个工资支付日再支付?
举例而言,按照公司的薪酬制度,员工每个月的工资在下个月的5日才能发放。若某员工2009年4月15日离职,那么公司是否可以等到下个月的5日才发放这位离职员工的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各地的地方立法一般均规定在在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当日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而不得在下个工资支付日再支付。只是江苏省有比较特殊的规定,《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在江苏省,关于工资的结算,双方可以进行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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