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njing320 发表于 2010-9-16 21:46:57

试用期被辞退。

我想咨询一下有关试用期辞退员工的事项,我进公司的时候公司没有人力资源部,我属于开荒者,一进公司公司就签了劳动合同是三年,当然这个年份是他们之前打印好的,我当时不想签太久但是公司说这是我们公司的规定,三年六个月试用期,我的岗位没有界定任何岗位职责,也没有岗位培训,并且我一个人边学边做,自己一个人做了5个多月(一点都不夸张)我们和好几个公司在一个办公区大家都看到我的辛苦,在这个办公区里面就我一个人,老板常年在外面跑。在前不久又招进了一个今年的应届毕业生她的工作是我指导的。结果我马上还有一周就要转正了,公司突然来告诉我我业绩不好必须要我马上离开公司。之前一点点预兆都没有。之前没有任何量化性的标准来衡量并且也没有书面的东西来说明我业绩不好,为什么还说我不合格呢,之前也没约定不合格的标准,我现在很迷茫在一般公司5个月都已经转正了,我不知道能不能像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yaya毛豆芽 发表于 2010-9-16 22:11:49

你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寻求帮助,试用期不合格,公司需出示你不符合的理由,证据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hanso 发表于 2010-9-16 22:17:32

一定要申诉

唸、流年 发表于 2010-9-16 23:36:35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果公司要在你试用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话,你可以要求公司说明解除理由。如果你认为理由不成立的话,可以先与公司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以向相关劳动部门反映,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luxing_liu 发表于 2010-9-17 07:37:46

申诉!申诉!还是申诉!

如梦@ 发表于 2010-9-17 07:52:19

太欺负人了!怀疑是想等你工作捋顺了就找个应届的代替你。这样工资支付的低一点。没人性的公司。支持楼主申诉!

snowice_yu 发表于 2010-9-17 09:13:10

申诉、这个不合法,试用期没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和规章制度。这个完全不符合规定。

fzthyq 发表于 2010-9-17 09:55:22

要求公司按劳动法给以补偿,否则申请劳动争议

roper_1 发表于 2010-9-17 15:59:43

三年合同六个月的试用期并不违法,但是,公司在提不出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说你不合格而辞退你的话,公司是要你给经济补偿的,你工作5个月,公司应该要补偿你半个月的公司,你要和公司协商。

wenjing320 发表于 2010-9-17 17:19:59

谢谢大家,我找到比现在更好的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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