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到退休年龄离职补偿问题
今天同一个HR同行讨论关于员工到退休年龄离职,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离职补偿金?她公司有一个员工在公司工作了14年,现在到了退休年龄,公司不再继续留用,是不是要支付14年的经济补偿金?关于此问题,现回答如下:
员工到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离职,分两种情况:
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那么,用关于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对照一下,就知道是否有补偿了。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以看出,涉及第四十四条的只有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而没有第二项。
所以,这种情况下,即不存在“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也不存在“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更不存在经济补偿。
2、员工已经到退休年龄,但是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据第四十六条第五款,即“(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补偿金的计算起始时间是从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生效之日。假设2009年8月31到期终止劳动合同,则需要支付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转自海昇猎头 本帖最后由 我爱书 于 2010-9-19 16:31 编辑
到达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不存在补偿金问题。如果劳动者此时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那么系用人单位的过错,单位要赔偿的。达到退休年龄未能享受养老保险的劳动者此时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劳务关系了,你可以看下法释三。 这个第二种情况不成立啊 如果是农民的话,女的就是到50退休,但是她一样是到55才能享受退休待遇,但你不能说她没退休啊。 合同延期到退休,正常办理退休手续!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