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癌症员工的劳动合同能否终止
某外企员工王小姐在几个月前被查出患有癌症。根据王小姐的服务年限,她应当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她在休满3个月后立即回到公司上班。现在,王小姐的劳动合同即将在一个月后到期。按照公司的制度规定,员工的劳动合同如果不再续签的,人力资源部需要提前30天向员工发出书面通知。可是王小姐的情况很特殊,人力资源管理部有些困惑。据了解,3个月的治疗中,王小姐并没有采取手术治疗,王小姐病后的表现又看不出来是否必须继续治疗,那么,公司是否可以到期终止王小姐的劳动合同? 中止.不过最好补偿点物资 医疗期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医疗期满。可提前通知员工,公司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日为医疗期满之日。
但是作为公司员工患病,公司可以象征性地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也别太少),人道主义关怀一下。 还是要补偿一些的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解决该案例的思路就是该员工到有鉴定资质的医院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公司依据鉴定结果进行协商处理。
具体医疗期限还有待确定 5楼的规定应该是适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吧?
根据楼主的说明,个人认为可以按照劳动合同到期顺延进行处理……嗯
法条为《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回复 5楼 亲宝宝 的帖子
同意 人都是有情感的,如果公司不解除劳动合同的话,该员工也会感激公司的,会在可以的条件下努力工作的.公司如果留下该员工其他的员工也会对公司更加忠诚!就看公司的老总如何去选择! 回复 7楼 brigend 的帖子
案例中已经说明王小姐休满3个月的医疗期了呀。所以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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