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大家发表意见......
某公司在组建初期经熟人推荐招用了一名退休返聘人员。当时公司某领导口头说由于年龄问题不便于办理入职手续,但不影响其他与正式员工的福利待遇......,这样,该人就上岗了。之后,未办理过任何上岗手续,更谈不上签订任何协议、合同。工作四个月之后,公司要“过河拆桥”并有迹象表明,想让此人离职......。
大家说,此人应维护自己的何种权利与补偿?
本帖最后由 zns 于 2010-9-28 14:05 编辑
中国企业的诚信就是这么被破坏了! 公司领导的说辞明显站不住脚,恐怕这人也想做这份工作,所以接受了。
在这四个月的时间内,应该有些证据能够证明二者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比如有关工作的证件,劳务费发放记录,同事的证明(这个比较难,没人愿意冒这风险)等等。
虽然双方没有协议,但这种劳务关系的解除能有什么补偿?按照民法和合同法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务关系,没有补偿的。 根据劳动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劳动仲裁 有点困难,对于退休返聘人员并不在劳动合同法保护的范围内。
个人建议,还是协商。 对于退休人员返聘公司只能签劳务合同,这个比较出了问题还真不好解决。最好是不要聘。{:4_96:} 什么补偿都没有...... 回复 3楼 我爱书 的帖子
存有事实的劳动关系,但公司所有人的工资都是保密的,不需本人签字,所以连工资表都看不到,证据很难拿到的......
回复 7楼 四眼仔David 的帖子
为什么? 回复 8楼 zns 的帖子
问题的关键在于,退休返聘人员和用人单位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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