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弓长争 发表于 2010-9-29 14:37:43

劳动争议

年初时,公司领导介绍一位员工进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岗位是销售人员。后来领导说这个人是代替介绍人培训的,过一段时间之后还要去其他地方建立子公司,只有口头约定,但是在之后的协调过程中,员工不同意去其他地方上班,公司在违背了当时签订劳动合同意愿的情况下,与劳动者维持了劳动关系。

2010年公司调整销售战略,提成模式与发放时间均有所变化,发放时间从2009年11月份开始调整为整个案件全部完成以后。因案件全部完成的周期较长,考虑到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对在职人员每月提前发放了一小部分的提成,但是离职人员,所有提成都要等案件全部结束以后再发。
该员工认为公司调整了提成模式就是调整了工作岗位,公司有进行协调,但不是按照调整工作岗位办理的。员工拒不接受调整,要求公司辞退他,公司口头协商辞退事宜时,员工坚持要将提成先发给他一半。公司没有同意。
员工次日开始就没再上班,一周之后主动到公司按照离职的流程办理了工作交接,公司开具了离职证明与薪资结算清单。两周之后员工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一个月的代通知金,还有所有未完案件提成的一半。

试问:1.这样的劳动合同是否无效?
         2.没有调整工作岗位和辞退的证明资料,是不是可以按照员工正常离职办理?

lidongbao 发表于 2010-9-29 16:32:38

1、不知劳动合同内容不敢妄加回答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2、公司并没有主动辞去该员工,二是该员工一周没有上班并自愿办理了离职手续,属于主动辞职。不涉及到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一说。

和萨 发表于 2010-9-29 17:39:09

看签定劳动合同的公司、待遇、岗位等是否是不变的,还有员工是知道这些合同的内容,并没有在强迫的情况下签订的,是合法的,而口头协商的是在这份合同的补充,没有影响到合同的法律效应。
   第二你所说的改变工资的支付方式是否    在合同的约定情况下改变,如果合同的约定是之前的一种情况,那么你要改变为后一种是合同的变更(如果合同到期就不存在),那要与员工协商,员工不同意你就改合同,那属于企业违法在先。所以员工可以提出来辞职还是要支付补偿金,如果不是变更就不用支付

cowboykiki 发表于 2010-9-29 18:31:39

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责任。看样子,你们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青弓长争 发表于 2010-10-12 16:44:31

正在处理中,感谢各位的回复!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