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能忽悠人的一个问题
碰到一个很能忽悠人的问题: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的劳动合同最低合同期限是几年?
大家都进来回答一下。答案在十楼后揭晓。
本帖最后由 aling0201 于 2010-10-5 15:04 编辑
3年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原文“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是找不出答案的,因为原文没有明确说出好长的合同期限试用期为三个月,是否可以推理为“满三年试用期可以为三个月”?原文也没有精确地表达三年以上是否包含三年,如果可以理解为包含,那当然就好说了,三年的合同期限,试用期可以最长六个月。
还有一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就是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现实操作中却经常会遇到约定的试用期内不合格需要延长试用期进一步考核(并不是非白即黑的,劳动者也不想失去这份工作,公司也愿意为其提供机会),延长的试用期仍在合同法规定的范围之内,这样操作既延长试用期又是否合法? 不懂,看看正确答案 1、“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这个是不包括三年的,“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个是包括三年的。综合上述推定: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2至6个月,另外一年的劳动合同可以约定2个月试用期。
2、你延长试用期难道不是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么?延长了试用期,到时再想解除就麻烦了。 本帖最后由 nify 于 2010-10-5 16:15 编辑
谢谢楼上的解答。
延长试用期并不是我们人资部门要这样操作,而是其他职能科室和业务科室的负责人的意见,并且与劳动者协商好了的。
应该是三年吧 3年 1、约定三个月的试用期需要签署三年以上合同;
2、不建议延长试用期,可以跟员工签署3年合同,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个人认为,什么样的考核6个月也可以结束了,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