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yo87 发表于 2010-10-7 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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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Goyo87 于 2011-10-19 20:5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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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leehom 发表于 2010-10-7 14:04:27

婚假:正常三天,达到晚婚(男25女23)给予15天假期
产假:怀孕满28周起开始休产假
丧假:直系亲属享有三天
年假:在公司满一年工作周期后开始享有每年5天假期
简单回答几个,可能表述不清,具体可以看看相关法律

liuxu 发表于 2010-10-7 14:18:08

个人认为:产假、晚育、丧假、医疗期遇到法定节假日不顺延;婚假、晚婚、探亲假、年假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

安安的爸爸 发表于 2010-10-7 22:07:43

该问题的确众说纷纭,各类假期遇到休息日(也叫公休假日,即一般所说的周六周日)或法定节假日,是否应该包含,各种说法都有,这是因为我国很多地区的法规或规章并未细致到这些细微之处。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的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另外,《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因此,年休假中,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是不包含在里面的,也就是说,年休假遇到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要顺延相应的天数。
至于其他类型的假期是否应该包含,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因此,如果当地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有规定的,按照当地的规定执行。
如:广东地区,《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规定:九、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这里,年休假的规定因跟《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冲突而无效之外,其他的都还有法律效力),个人认识,该条规定的言下之意是遇到法定节假日的应另加假期天数。也就是说,在广东,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遇到公休假日的,包含在内,不顺延,不另加假期,遇到法定节假日的,不包含在内,顺延,另加假期。
(PS:所以,广东地区的很多单位女职工休产假,遇到法定节假日不顺延,应该是错误的做法)
个人还知道的地区规定有:上海地区,《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也就是说,在上海地区,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到法定节假日的,不包含在内,顺延,另加假期。
如果当地没有法规、规章规定的,则是否包括会不明确,也就是有可能会被认为,其他各类假期中,包含了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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