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书
发表于 2010-10-9 09:31:11
是否可以参照《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招工考核时发生伤亡事故问题的批复(劳办发[1995]153号)进行处理?
深圳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判定有关工伤问题的请示》(深劳报[1995]43号)收悉。来函反映,1994年12月21日,求职者谢桂松经职业介绍所介绍到深圳金仓实业有限公司应聘,在该企业工地接受焊接操作考核时发生飞溅物伤及右眼角膜的事故。对此能否作为工伤处理的问题,当事人与企业发生纠纷。
我们认为,企业招工时进行操作考核必须保障应聘者的人身安全。深圳金仓实业有限公司对应聘人员谢桂松进行焊接操作考核时发生事故,使谢右眼受伤,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进行及时治疗和赔偿。由于应聘考核时没有正式招用,尚未签订劳动合同,未构成劳动关系,因此这种情形伤亡事故不宜运用工伤保险法规进行处理,而应当运用民事伤害赔偿的法律法规解决。请你局责成深圳金仓实业有限公司妥善处理此事,并采取措施切实保障考核操作的安全。
一九九五年七月五日
winniehy
发表于 2010-10-9 09:42:09
谨记用工是唯一的判定标准
一旦用工
就是劳动关系
anchortools
发表于 2010-10-9 10:32:13
是的,按照程序应该算工伤。既然是熟人介绍,那就可以协商,医药费是最起码的吧
bj-hr
发表于 2010-10-9 10:51:34
应该算,但要界定清楚受伤是否是由于工作原因引起的
xzll801205
发表于 2010-10-9 11:21:09
应该算工伤,即使他没有办理入职手续,但已有劳动的事实,且是在公司内部发生的。
私密过客
发表于 2010-10-9 12:03:37
属于工伤,只要是在用人单位从事与工作相关的事。不管你是外包、临时派遣等,未签安全协议的,均由企来买单。
hjde
发表于 2010-10-9 14:16:17
是否为工伤,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 ...
帝联Roy 发表于 2010-10-9 09:14 http://bbs.chinahrd.net/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很详细的引证,可以据理力争。
闲梦江南梅熟日
发表于 2010-10-9 15:23:23
从这个帖子看出,案件真的是防不胜防啊。HR真的是操心好多。
我个人觉得:这个人跌倒受伤,是高处坠落还是怎么跌倒的?工厂是否有警示标志??
认定为工伤估计难度很大,协商一定的医疗赔偿还是可行的。算作民事赔偿,跟是否工伤无关。
嘿宝猪
发表于 2010-10-9 17:00:59
8楼的条理很清楚
fzthyq
发表于 2010-10-9 18:05:13
9#情况,工伤就难认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