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到期继续使用员工问题
最近碰到一个情况,就是公司一位员工劳动合同到期,提前一个月已拟好续签意向书(个人和老总),员工个人已签订,不过老总一直压着,要看他的成绩决定续签否。现在都快到期一个月,老总还是压着,没签,我也一直在催。我想咨询下,如果到期后超过一个月不签劳动合同有什么风险,如果一个月内解除呢?根据我个人的了解,如果到期超过一个月没有续签是有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如果在一个月内解除,则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在公司工作年份,确定。超期的不足一个月的按照实际天数支付工资(参考上月)。
这个续签的程序有问题啊,应该先决定是否续签,之后才签订续签意向书。到期后超过一个月没签要支付双倍工资的。 续签与否要看双方的意见吧 如果公司同意续签,才下发续签意向书,员工也同意续签,则签订合同,如果公司不想续签,就付经济赔偿金,但是,如果员工已经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续签的主动权则掌握在员工手里。 作为HR要把这样的法律风险告知企业高层领导,最终是否决策有领导定,但法律风险一定要告知,这是你的职责,不能因为领导管理方式而不提示。如果领导这样做没有提示,最终风险责任要由HR承担哟,如果提示了责任就不在HR了{:4_93:} 从您所表达的内容看,本人认为首先,您续签的程序是存在问题的。任何企业用人合同到期时都应该有相关是否续签的考核,当然平时的考核也是很重要的。如果公司同意续签,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就要下发续签意向书。如果不同意你可以采取两种办法一种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公司将不与你续签,并在其离职交接后提供其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础的一个月的补偿金。如果合同到期时离职您要支付的不仅有补偿金还有根据其在厂区工作的时间给予赔偿金。相关赔偿细节劳动法律条款非常清楚。其次,如果合同到期后依旧用工,也分多种情况一种是签定合同两次以内,如果先前合同已经规定合同到期后自动延期生效的,那么合同自动生效。如果没有相关规定的,就存在要给双倍工资等一系列法律用工问题。如果是第三次合同签订那就存在合同到期一个月后自动生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劳动合同法为单行法律问题,其很多地方和中央会有针对劳动用工方面有相关解释条款,您需要查询本地相关条款。这样会对您有很大的帮助。其用工方面的法律问题不能局限在劳动合同法。同时我认为,无论何时用工,现在其用工的主动权还是掌握在公司手中。对于无国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样的。 想问一下,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同意续签的,是不是08年以前的不用给经济补偿金,08年以后的才给啊? 双方的意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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