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论A在9月29日是以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提出辞职,她都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你可以有以下选择:
1、扣除应上未上班天数的工资,照常办理离职手续;
这个方法争议风险最小,公司事实上没任何损失。
2、按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旷工的处理办法对A实施处罚,再办理离职手续。
这个方法争议风险较大,但可以扣下几天工资。
3、把选择题给老板,让他二选一
这个方法你的风险最小,还不费脑筋。切记不要直接问老板要方法,而是你提供方法,让他去选择,而且话要说透,包括有什么好处有什么风险。
现在你只需要做一个选择题。
本帖最后由 帝联Roy 于 2010-10-9 17:43 编辑
如果老板同意了 那就按照老板的意思办
如果你们都已经是合法用工,且不存在任何空子可钻,那么 已经算连续旷工达10天以上了,我想任何一个公司 都是够开除的了吧 回复 4楼 willowliu柳柳 的帖子
哈哈,柳柳好幽默呀~不防试试啦 作为人事部门,按规章制度处理,坚持原则办事!如果员工强调是老板同意的,那也好办呐,拿老板签过字的辞职报告来嘛,日期是9月29日的哦,那就解决问题啦。工资结算至9月29日即可。 回复 12楼 jiujiu111 的帖子
有7天是国庆假期啊~~ 情况:(1)员工未过试用期、(2)9.29晚上和老板口头辞职,然后从9.30--10.9都未出勤或办理离职手续;
核心问题:到底该按9.30离职,还是按10.9离职呢?牵扯到的是国庆工资哦~~
个人建议:准备好员工辞职申请表,注明离职原因(员工个人理由),老板签名同意,离职日期注明9.30,工资结算到9.30;让员工签字,并办理离职手续。(关于试用期员工提前3天问题,无需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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