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yo87 发表于 2010-10-9 16:5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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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yo87 发表于 2010-10-11 08:26:38

难道沙发要这样一直空着吗?

猎头无赦 发表于 2010-10-11 11:18:50

违法行为啊!

佳佳妮 发表于 2010-10-12 15:37:34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并没有说明是否为领取营业执照的非法用工企业,而是所有的企业,既然这样,所有的事情照章办事就好了。

我爱书 发表于 2010-10-12 16:00:44

1.楼主所说的未取得营业执照,单位不具备用工资格,属于非法用工。
2.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winniehy 发表于 2010-10-12 16:52:13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在筹备阶段产生的责任由发起人承担,
那么在为领取执照前,其实根本就不存在用人单位一说,因为未经审批许可,
所以完全可以由发起人与员工建立雇用关系,承担用工责任
在注册成立后,原发起人的雇用责任就转由公司来承担了

cowboykiki 发表于 2010-10-12 20:18:02

呵呵~~问题不大的,6月1日签就行。其他的,除了要及时支付的权利,劳动者一般都没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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