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模板)
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草案)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用工制度,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劳动用工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除临时协议工外,凡在职员工均应与企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第三条 凡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均享受工作、参与民主管理,获得荣誉、劳动报酬、物质奖励等权利。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公司全体员工。第二节 合同内容与期限第五条 劳动合同内容(一)劳动合同的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纪律。(五)劳动报酬和劳动福利待遇。(六)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八)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根据公司生产发展需要和员工意愿协商确定,一般可分为固定期限(三年和五年两种)、无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一)具有下列情况的,签订三年期1.聘用人员(特聘人员除外)。2.公司招聘的中专、技校生。3.不愿签订长期合同人员。4.招收当地青年工人。(二)具有以下情况的,签订五年期1.全日制研究生、本科、专科生,并符合公司招聘条件的。2.三年期劳动合同期满后符合留用条件,但不符合签无固定期合同的员工。3.聘用的有一定技术特长的技术人员。(三)具有以下情况的,签订无固定期合同1.本企业工作满10年。2.第三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第七条 见习期和试用期(一)新进厂员工均执行试用期。(二)中专、技校毕业生执行一年见习期,其中包括6个月试用期。(三)大专、本科毕业生(统配)和聘用制毕业生执行一年见习期,其中有6个月试用期。(四)硕士、博士全日制毕业生执行6个月见习期。第三节 劳动合同签订与解除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一)除临时用工外的全体员工,均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二)不愿签订合同的员工,限三个月内调动(停发工资),三个月后未办理调动手续的予以辞退。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按公司《员工奖励处罚管理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条款发生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员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员工应征入伍或企业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以上专业学校学习的。3.因个人原因需要离职的。4.合同期满不愿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
第四节离职(辞退)手续的办理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一)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二)违约责任。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应该付违约责任,并按规定付给对方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及责任大小给予赔偿。(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要求重新处理。(四)在合同期内,要求调离的员工,经双方协商同意,应先办理完解除合同手续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员工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五)由企业出资员工上学的,(指大中专院校脱产学习)毕业后在公司服务满10年方可调出,还要交回学习期间的学费和学习起生活费(工资),并按约定付违约责任。第十一条 手续办理(一)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由本人先提出申请,由部门领导签订意见后,交人力资源部同意后,办理离职手续。(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须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填写交接清单,并办理辞退手续。第五节 附则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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