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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关系与劳动法
› 求助:劳动合同年限与试用期问题的理解
Alex.hcw
发表于 2010-10-17 11:16:07
《民法通则》第155条规定:
民法上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因此,劳动合同期限3年的,试用期可以约定为6个月。
实际上只要你的合同有三年,一般都建议约定试用期直接按照6个月来处理。
理由嘛,你知道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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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劳动合同年限与试用期问题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