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工B与A公司的争议
A公司在地板打蜡过程中,结识了B(40多岁),认为B的工作蛮好,想请她长期打扫公司的卫生。与B协商,约定工资为每小时10元,一天打扫7个小时,星期一下午、星期五下午为B的休息,其他时间需要到公司及股东家里打扫卫生,不缴纳相关社保。刚来时,曾与A签订过劳务协议,但后面的两年没有签订。B在股东家的打扫时间多为节假日。如国庆,A认为B的休息时间为1-3日,其余时间应工作打扫。B认为打扫没关系,但需支付双倍工资,并缴纳社保。A认为双方只是类似于家政服务,因此,没有这些。请问B的主张是否可获得支持?A与B的关系是否是劳动关系,是否该签订劳动合同?A公司如果要降低风险,应该如何操作?个人认为双方没有签订协议的期限,既然B提供了劳动,形成了实事劳动关系,那么B的要求应该可以得到支持
但是对家政这个行业不了解 期待高人见解{:4_111:} 问题的关键在于B与A公司之间的关系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按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基于此,个人倾向于认为双方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但是劳务关系,通常是三方的,一方是接受劳务,一方是中介,一方是提供劳务的 回复 4楼 chj97j 的帖子
是的。 A与B的关系存在着一种时间差,A第一年与B签订了劳务关系合同,而后两年没再续订,也就是说,B还是在A公司继续从事着工作,所以,工作事实成立,就此,B与A也就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为此,B的要求应该得到支持。 chj97j 发表于 1 小时前
你的意思是:主要看双方签订的是何种合同了?如果有劳务合同的话,那么还是以劳务关系定?
:handshake
我的回答:签订什么形式的合同是一点,还有一点也是肯定的,那就是,B现已是事实的劳动合同关系。 当然是劳动关系了,因为7个小时就是人生约束了。 1、 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容易混淆,两者区别较多。除了主体外最显著的区别在于劳动关系有从属性,除了一般经济关系外,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需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与支配,实践中的判例根据此条居多。而劳务关系双方是双方平等的社会关系。
本案例的焦点在于B如何证明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受A公司的支配。比如考勤制度、奖惩制度等。如果双方虽约定每天工作7小时,但时间安排上不严格规定,比如8:00-15:00,而是有劳务提供方B自由安排,用人单位A的规章制度对B没有约束力,那么一般定性为劳务关系;如果约定每天固定的时间,接受迟到、早退等考勤制度的约束,或者虽然时间上没有很严格,但曾经用人单位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作出过对B的处罚,则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2、 如果现有双方的关系被确定为劳动关系,那么自然应签订劳动合同。
3、 作为A公司要降低风险,最重要的是解决眼前的问题。对于此种类型可以约定建立劳务关系,如果A公司对自身没有把握,建议找劳务公司合同,签订劳务协议,根据《合同法》、《民法》约定权责。 本帖最后由 TOHEY 于 2010-10-22 17:55 编辑
瞧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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