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娜 发表于 2010-10-25 14:59:39

工资拖欠

案例:公司规定每月20日发工资(劳动合同签定的也是这个日期),但每月都会在25日左右发放。这算是拖欠工资吗?
         如果发放日之前出通知书面告知大家公司因什么原因工资会推迟至什么时候发放,这样合法吗?
本帖最后由 贾娜 于 2010-10-25 15:14 编辑

hogan_bj 发表于 2010-10-25 15:28:14

      无故拖欠工资是指除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以及《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情形以外,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的行为。
    《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实践中,工资实际发放日期拖后几天,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不至于搞的像楼主所说的这样麻烦。若员工有问题,可适当给予解释。再说,这也不是恶意拖欠。至于合不合法的,劳动者若非要较真的话,可以去告单位,也是限期改正之类的结果,根本没这必要。对于hr工作者来说,积极点的解决办法在于,在跟劳动者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进行变更。

四眼仔David 发表于 2010-10-25 16:51:13

实践中一般约定本月XX日发放上月工资,一般情况下拖后几天,还是可以的。但如果拖到次月才发的话,企业则有被认为拖欠工资的风险。如1月份工资,本应2月20日发放,但拖后了几天在2月25日放,可以,但拖后到3月份发,就有问题了。同样,如果企业约定是每月最后一天发上月工资,那么......,企业只要拖后1天,都会有问题。
同时建议企业约定工资发放日期的时候,不要约定在固定一天,可以约定在一个时间段内,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争议。

宝宝糕 发表于 2010-10-25 22:36:20

最好不要拖得太久

成熟_ 发表于 2010-10-26 01:23:22

如果是在25日发放时间不大

alwayskklt 发表于 2010-10-29 23:12:09

        北京市的那个工资支付条例和上海的那个工资支付办法里说的是一样的,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只有这样的延期支付才是合法的
        因为工资的办法中有提到,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得推迟支付工资。
        当然一般实践中你告知劳动者,偶尔几天的话,劳动者也能体谅单位,毕竟工作现在难找
如果你每个月都是这样的话,必定会有人跳出和单位来闹这个事。

改头换面 发表于 2010-10-30 17:25:45

根据工资支付相关规定,如果公司的工资支付周期是自然月,一般情况下:
公司可以在每月12日之前支付上月工资;
经全体员工同意,可以再延长10天,也就是每月22日支付上月工资;
每月22日是最晚的工资支付时间,超过这个时间就视为拖欠劳动报酬。

mumianhua2010 发表于 2010-12-21 13:53:43

  呵呵,说实话,有的公司的老板特意把工资拖欠几天再发

发表于 1970-1-1 08:00:00

xzll801205 发表于 2010-12-24 20:25:12

是没有问题的,不属于拖欠工资
页: [1] 2
查看完整版本: 工资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