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15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另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今天突然想到一个小问题,提出来大家讨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如果因以上原因,单位提前15天(或不足三十天)与员工协商,要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也同意了,员工用了15天办理的工作交接手续后正式离职。
那在上面情况下,除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外,是否还要支付额外的一个月工资,或是半个月工资?
哦,这个只要双方协商一致这个情况是可以的。 按楼主的说法,单位是提前15天与员工协商,员工同意(前提:签有协议)的话,属于协商解除。协商解除可以不给代通知金,当然,单位要给,员工一定很乐意。
但如果是:单位提前15天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话,要给代通知金。只要提前通知的时间不满一个月(哪怕29天),都需要给代通知金。支付是按1个月工资算,不得按天数抵减。 取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材料中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如果载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则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如果载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因为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则需要支付半个月的代通知金。 依照劳动合同法,个人觉得应该支付剩余15天的工资! 谢谢合作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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