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结的试用期加班~~~~
事件回放:我公司一名员工于7月7日入职,试用期2个月,约定试用期工资为960元/月,转正工资为960+加班费+提成。该员工10月25日提出辞职,并要求补发试用期加班费。我公司工资结算周期为每个月的26日至次月25日,该员工自入职到离职,分别于7月25日、8月25日、9月25日结算过工资,10月份工资暂时还未结算。该员工认为其在试用期间,即7月7日至8月6日、8月7日至9月6日存在加班情况,要求支付加班工资。但是公司结算的时候试用期工资是分为7月7日—7月25日、7月26日—8月25日、8月26—9月6日这三段来计算的。如此拆开之后,只有7月26—8月25日这一段存在超时加班,公司也只支付了一个月的加班费。请问,我公司这种拆分情况是否合理?没看懂你们公司是怎么计算的,一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的都应该计算加班工资,这和你们公司的工资结算时间有什么矛盾吗 不好意思,因为工资不是我们计算,只有出了这档子事之后让人事收拾烂摊子而已。公司综合计算工时,其主管部门在进行试用期结算的时候,第一段和第三段只按照出勤天数计算(存在较少的工时超额),第二段按工时计算,员工当时也是没有异议的,现在又提出补偿加班费,人事在重新核算的时候,是不是应该全部按照出勤工时来计算呢?不好意思,初出茅庐的小菜鸟,还没处理过这种事,没经验。。。 每天8小时,超过时间算加班!另加班需要审批不然很难控制!
另超时加班是违法的!加班与超时加班都属于加班!
还有转正后工资低于试用期间工资也是违法的!
另人事部门不控制加班!你会有德烦! 不管是试用期还是转正后,只要上班时间5天8小时,均要支付其加班费 谢谢各位,我现在就是按照工时来计算的,不管业务主管怎么想,该补的东西还是要补上。刚从学校出来,才发现以前想得太简单了,进入企业就是烦恼不断啊。。。 呵呵~~过来瞅瞅你了!! 不管怎么算,每周不能超过40个小时,超出的部分都是要给加班费的啊.
人事不算工资,谁来做工资?财务?那为什么不叫财务解释去,她算的找她去.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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