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是否连续计算工龄?
A公司因为某种原因已关闭,并成立B公司(两家公司除了员工、产品没变之外,A、B两间公司的法人代表,股东都已更换),当时用于转投资的公司也已关闭,大部份A公司员工转任到B公司上班,按照法律规定,A公司是否一定要给员工遣散费或经济补偿金吗?如果当时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 是否等于默认转到B公司后累计工龄? 作为公司HR怎样处理会对B公司有利?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哈,请大家帮帮忙!谢谢! 不太清楚工龄到底在这里有什么作用。呵呵。与年休假有关吗?这个是不需要给予补偿金或者遣散费,只是合同的主体变更了。
我们现在的公司就是从总公司单独独立出来的,合同重新签订,但是没有涉及到工龄的问题。
这在我们这样的企业不太被重视。
因为本来是同一家公司来的,但现在就是变更了嘛。有老员工去仲裁,想要回A公司的经济补偿呗。 呵呵~~~很简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早把这个问题替你解决好了。 同上{:4_102:} 回复 2楼 陌上雪 的帖子
因为从A公司到B公司,有很多员工在公司工作快10年了,有老员工发生了劳资纠纷,就关系到工龄赔偿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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