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转任工龄如何计算?
A公司因为某种原因已关闭,并成立B公司(两家公司除了员工、产品没变之外,A、B两间公司的法人代表,股东都已更换),当时用于转投资的公司也已关闭,大部份A公司员工转任到B公司上班,按照法律规定,A公司是否一定要给员工遣散费或经济补偿金吗?如果当时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 是否等于默认转到B公司后累计工龄? 作为公司HR怎样处理会对B公司有利?以上真实案例由家人忘忧草提供,特别鸣谢,希望各位家人帮帮她~~
本帖最后由 yolanda_lu 于 2010-11-1 19:57 编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解析】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将劳动者在下属子公司之间调动,或者注册新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本条对于由企业原因导致的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连续工龄的计算作出了规定,规定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彻底击破了用人单位此类规避手法。
这里涉及到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以及劳动者满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计算。当且仅当新用人单位能出示原用人单位已经在变更劳动关系时支付过对应的经济补偿的有效凭证时,新用人单位在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可以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回复 2楼 大尾巴的鱼 的帖子
继续补充资料哈,B公司是07年2月份开始成立,员工也是在07年从A到B公司上班,请问根据2008年前的法律,B公司需要连续计算工龄么?有相关的法律条款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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