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这事我该怎么办
我厂有一员工本来辞工到期是在11月20日,现在因厂里要求他11月2日就走但是只能给9月份的工资,10月份和11月份2天的工资要到12月份来领。我问老总原因,“他给的理由是批到11月20日是该员工的直属上司批的,厂部还没有批下来,今天老总才在辞工书上签字就说要从今天算起。他人可以走,但是剩下的工资必须12月份才能领,那人家肯定不干啊,,要怎么办?够官僚的,那就是说拖延支付工资?
应该不是大问题吧。和员工商量下。
一般到期走,企业都不愿意,你们还让提前走啊。 与员工进行协商。 明确告知老板,拖欠工资存在劳动风险。或老板执意如此,依此执行,观察其变。 3个工作日内结算工资哦{:4_74:} 回复 5楼 y2691691 的帖子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授权问题·····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离职,在办完交接手续之后三日内,用人单位必须结算完所有工资。那么怎么办呢?
第一、严格按照上述法规来操作,离职三天内结清所有工资。
第二、以交接资料等需要*长时间才能完全确认完毕,所以工资需在那个时间后三天内结清,一般情况下员工都会理解的。(有些岗位确实需要一定时间之后才能完全确认,比如:业务岗位可能需要一段时间之后,才能确认该业务员与客户之间是否存在未尽事宜‘;比如:仓库岗位也无法做到每个人离职都进行盘点,需要一段时间才能最后确定) 用人单位在此违法了,让劳动者去告去,到时候老板就学乖了。这样你的工作也就好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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