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泉
发表于 2010-11-4 14:31:45
回复风雨竹:
那这又涉及不能生育确认问题,如何确认呢?
酌情给待遇的前提是她要遵守计划生育政策,今后不在违法生育。用人单位现在不确认她不能生育,对今后处理没有依据。
qwp5691
发表于 2010-11-4 14:35:51
个人认为不能享受的,没有生育事实,怎么享受产假?
Rico08
发表于 2010-11-4 16:00:22
法规中,未明确规定员工能够以收养形式享受产假等福利。
见仁见智吧,个人比较偏向于企业按一定比例缩减相关假期。
九天红
发表于 2010-11-4 16:44:22
这个问题是一个新问题。
yanhanhbbs
发表于 2010-11-4 17:16:48
同意楼上意见,可以考虑给产假、哺乳假及其他三期待遇
超级版主
发表于 2010-11-4 17:46:57
回复 8楼 兰泉 的帖子
我扩展一下楼主的案例,这个案例倒挺有意思:
张小姐与李先生因多年来无生育,于是,两人决定收养一小孩。经办理了相关收养的法律手续后,两人收养了一位出生仅1个多月的婴儿。由于家里无人照顾,而且孩子还小,身边肯定不能断人,每天还要喂奶多次,还要洗洗涮涮。于是,张小姐向单位申请休产假。但单位觉得不属于应休产假的情形,不予准许。为此,张小姐改向单位申请休半年的哺乳假,但单位也不批准。张小姐又要求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单位也不知道应否准许,口头答复研究后再决定。此时,单位才发现张小姐的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后就到期了,于是通知张小姐,到期不予续签(张小姐不具备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张小姐提出,其在喂养婴儿,属于哺乳期内,单位不能到期终止劳动关系,应顺延到小孩满一周岁时止。
问:1、张小姐能否休产假、哺乳假或享有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
2、张小姐的劳动合同到期,单位能否终止?
兰泉
发表于 2010-11-4 18:19:15
1、在已办理收养手续的情况下,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
2、张小姐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哺乳期满。张小姐虽然没有生产,但已办理收养手续的情况下,同样应在张小姐孩子满一岁后才能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哺乳期保护的对象不仅是孕妇,也同样保护的是孩子的利益。张小姐虽然不是孕妇,但她的孩子是哺乳期保护的对象,因而小姐的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规定续延至哺乳期满。
loulan777
发表于 2010-11-4 22:54:03
回复 17楼 兰泉 的帖子
学习了,谢谢兰泉老师的专业回复。
您说的是依据判例还是有相关规定呢?
本帖最后由 loulan777 于 2010-11-4 22:55 编辑
小张张
发表于 2010-11-5 09:31:22
同意上述观点,但我觉得该女性的丈夫可以请护理假
tianyake54+
发表于 2010-11-5 09:45:35
无。未产生生育事实。